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泰源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因被告全盤否認犯行,推說扣案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槍械為在逃共犯乙○○所有,顯有串供之虞,因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予以羈押。茲查上述情形除勾串共犯部份外其餘羈押要件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
96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美玲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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