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賴郁樺 律師被上訴人 謝木澄
郭義雄 劉家榮 張修榮 陳建榮 陳定翔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上訴人 夏伯鴻
巫志華 游文乾 陳錦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