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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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債務人 李建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00113,538元112年1月15日起至112年4月14日止2.095%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0.247%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0.2595%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0.519%00256,972元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2.095%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0.247%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0.2595%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519%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