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11號
抗 告 人  賴澄枝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曾佳惠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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