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坤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七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309條第2項、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則為刑法第314條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王坤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 王張紅 蟳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已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於同日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影本1紙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7頁、第18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7210號被告王坤三男7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中埔鄉義仁村9鄰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坤三與 王坤文王張紅蟳 係兄弟、叔嫂關係,雙方共同居住於嘉義縣中埔鄉義仁村9鄰11號之三合院內,惟感情素來不睦。民國99年12月3日,王坤三僱請 方金寶 前來為其位於上開住處庭院內之牆面塗刷油漆,王張紅蟳見狀,表示不希望塗刷到伊使用部分之牆面,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詎王坤三竟在該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以暴力手段,持油漆刷朝王張紅蟳臉部塗灑,致王張紅蟳頭髮、頸部、嘴唇、左臉頰、上衣均沾染到無法以清水清洗之白色油漆,足以貶損王張紅蟳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二、案經王張紅蟳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坤三之99年12月9│被告自承與王張紅蟳發生爭│││日之警詢自白│吵後,即用油漆刷沾油漆噴││││灑向王張紅蟳臉部。│├──┼───────────┼────────────┤│2│告訴人王張紅蟳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方金寶100年3月9日│當時油漆刷是 伊拿 著,是被│││檢查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告以手沾油漆甩開,有甩到││││王張紅蟳之頭髮及臉部。足││││徵被告是蓄意對王張紅蟳塗││││灑油漆。│├──┼───────────┼────────────┤│4│證人即處理員警 陳善得 之│到場後發現王張紅蟳臉部等│││證述│部分有油漆,當場拍照存證││││。│├──┼───────────┼────────────┤│5│告訴人王張紅蟳臉部等部│全部犯罪事實。│││位遭塗灑油漆之蒐證照片││││2張。││└──┴───────────┴────────────┘
二、核被告王坤三以上開強暴手段,塗灑油漆於告訴人王張紅蟳臉部等部位,以足貶損告訴人王張紅蟳之社會地位,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檢察官莊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光棋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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