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芬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財豐 即 蔡侑倫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