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芬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財豐蔡侑倫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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