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冠上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31,13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61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