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冠上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31,13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二、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61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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