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13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下
午二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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