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喬美 即 賴芝媛 即 林富美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林喬美即賴芝媛住所「臺東縣臺東市○○里○○鄰○○路○○○號」,實為臺東戶政事務所所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