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訴人乙○○
丙○○
之2被告甲○○○
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52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丙○○、甲○○○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9,440元、335,840元、599,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9,750元、5,460元、9,750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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