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暫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暫字第137號抗告人 黃美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彭唯豪 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5日105年度家暫字第1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