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張崴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
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闡示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另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占用上開
2筆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依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得價額應以被告占有上開2筆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準。又依原告主張被告人占有上開土地面積約為15平方公尺,及上開土地106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循此計算,上開被占有之土地價額應為元【計算式:15×189,000=2,835,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