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1號原告 莊尚倫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告 莊尚琪 (兼被告 莊森松 之承受訴訟人)
莊蔚宜 (兼被告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 莊蔚正 (兼被告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莊尚琪、莊蔚宜、莊蔚正為被告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死亡,限 同造 之繼承人得承受訴訟,民國63年8月27日第四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㈢著有明示。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森松業於民國104年2月19日死亡,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同造繼承人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查被告莊森松之同造繼承人為被告莊尚琪、莊蔚正與莊蔚宜,且查無聲明拋棄繼承情事,有戶籍謄本、莊森松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茲因被告莊尚琪等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莊尚琪等三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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