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莊韻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家事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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