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號被告 范淑慧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淑慧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淑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與共犯間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104年5月13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犯行,足認犯嫌確屬重大,且無法以適當金額具保,並審酌本案目前訴訟進度尚未調查證據完畢,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則應自104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