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吳秀芳
被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吳秀芳
被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