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吳秀芳

被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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