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泓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62、7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泓獻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因涉本案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涉本院109年度六簡字272號判決所判處拘役刑之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18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再土字第65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暫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4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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