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5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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