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9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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