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王道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0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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