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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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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