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 馬獻謙 相對人冠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冠宏建設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冠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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