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 律師
黃秀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