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