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9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6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