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44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28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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