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雪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詩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