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君霖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7567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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