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君霖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7567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9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君霖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7567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