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揚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1,8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3842元

林揚傑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揚傑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14年04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204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282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

權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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