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徐麗桃
田美秀 被告 吳巧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即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