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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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章與聲請狀之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伴吾別墅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淼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王淼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