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 張峯豪 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