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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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聰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聰明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聰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於103年9月26日傳喚進行準備程序到庭陳述後,嗣於103年11月5日傳喚進行審理程序時,即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本院函請員警至其住處拘提亦因未居住該處且其母不願提供其去向而亦未拘獲,後經本院發佈通緝始於103年12月27日為警緝獲。經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吳聰明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已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3年12月27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尚未審結,且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3月27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