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