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方昊以 (住居所詳卷)
高寶華 (住居所詳卷) 高慶明 (住居所詳卷)被告 趙子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遲中慧
法官邱筱涵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