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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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柏緯 第一審指定辯護人 洪瑄憶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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