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玉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諭知所執行裁判之法院為之。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效力。是對於執行檢察官本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所為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諭知該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且抗告為不服法院裁定而請求救濟之方法,不因其形式上誤用上訴或其他字樣而異其效力。
二、細繹本件聲明不服之意旨(詳後述),足認抗告人即受刑人林玉明(下稱受刑人)顯非對於執行檢察官本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所為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而係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出不服之聲明,核與上述聲明異議之要件不合。是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具狀向監所提出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其書狀固係記載「刑事聲明異議狀」而未揭明提起抗告,然觀諸其書狀內容,均係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是依照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認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係「刑事抗告狀」之誤載,須依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處理。
三、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決確定,前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下稱A裁定)。嗣檢察官又以受刑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決確定,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下稱B裁定)。茲因A、B二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犯罪時間均在A裁定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民國97年12月22日前,而提出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原裁定,並敦請檢察官將A裁定案中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與B裁定案中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
四、惟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且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104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院前因A裁定已確定執行在前,且其附表所示各罪亦不符合得與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法定要件,方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刑法第51條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將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酌予提高至30年,並訂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受刑人於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附表編號3、4之犯行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之規定,認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乃引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102年5月28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顯較原裁定附表刑期總和30年6月為優,且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受刑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竟延至B裁定確定執行後之112年2月14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其提出於法務部○○○○○○○之抗告狀及其書狀末頁上之「○○○○○○○收件章」印文1份1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顯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