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15號上訴人 余政勳 律師即 傅新生 遺產管理人上訴人 楊慧玲 訴訟代理人 吳胤如 律師上訴人 鍾宇虹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複代理人吳胤如律師上訴人 魯曼君 訴訟代理人 葉千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 曾莉容
劉華雲 視同上訴人 施福海
張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