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62號聲請人楊○龍住○○市○○區○○○路00號4樓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相對人廖○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64歲、女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度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64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23.24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4,663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959,560元(計算式:24,663元×12月×10年=2,959,56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