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告 蘇南 僑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 林蘇容 訴訟代理人 林貴清 被告 蘇寶珠
蘇寶猜
蘇 于舜 (現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蘇杉卿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繼承人蘇杉卿不幸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3日辭世,
兩造為被繼承人蘇杉卿之第三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蘇杉卿過世時,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㈡①被繼承人蘇杉卿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135,800元,係蘇杉
卿姪女 蘇玲巧 墊支,已讓與債權由原告行使,並以本起訴狀之送達對被告繼承人等為債權讓與通知。②繼承登記費、代書費、遺產分割訴訟費,計177,000元,同為處理蘇杉卿遺產所生必要費用,均由原告墊支。③蘇杉卿生前委請林貴清修繕斗苑路房屋,尚有尾款46萬元未支付。以上均詳如附表
三:蘇杉卿遺產扣減費用表(喪葬費、遺產登記、代書費、律師費、債務等)。
㈢另於訴訟中始知悉關於被繼承人遺留附表一編號49彰化縣○○
鎮○○路○段000巷00號房屋租金淨收入部分:租賃合約自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1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押金1個月即18,000元,經向林貴清了解,1個月押租金已交付蘇杉卿,110年12月至111年11月租金計216,000元由林貴清代收保管,扣除林貴清代租代收以13個月計可獲取共65,000元管理費(註:林貴清已自租金取償)、返還房客押租金18,000元後,餘133,000元,應歸入遺產,林貴清已於000年00月間交原告 蘇南僑 保管。故各繼承人可分配房租淨收入各26,600元。另除失聯之被告 蘇于舜 外,其餘繼承人被告林蘇容、蘇寶珠、蘇寶猜均同意其所得分配之26,600元均分給原告取得,故133,000元租金部分由原告蘇南僑、被告蘇于舜各分配106,400元、26,600元。
㈣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又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即為清償債務而變賣遺產所需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民法第1183條)或編製遺產清冊費用(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亦應包括在內,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㈤本件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間亦無不
能分割之約定,又被告蘇于舜係兩造同父異母之弟(父均為 蘇天意 ),自幼隨泰國籍母親出境居住國外,迄今未再入境、且已失聯,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之規定,訴請就被繼承人所遺前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亦即
1.被告蘇寶珠分配遺產汽車、存款計1,444,901元。2.被告林蘇容分配遺產股票、存款等計1,444,901元。3.被告蘇寶猜分配遺產股票、存款等1,164,198元、加計受原告蘇南僑補償28萬703元,計可分配1,444,901元。4.蘇被告于舜可分配如起訴狀所示之1,445,158元(多分配257元由蘇南僑吸收)、及附表一編號49租金淨收入26,600元(133,000/5=26,600),計分配1,471,758元。5.原告蘇南僑分配附表一編號1-5所示不動產2,038,150元(吸收蘇于舜多分配257元),因合計大於各人可分配1,444,904元,故扣除代支相關遺產管理費用(共益費用)177,000元、受讓喪葬費債權135,800元後,及應補償被告蘇寶猜28萬0,703元,原告蘇南僑所分得之金額與其餘被告相當。並聲明:如判決所示。
三、被告蘇寶珠、蘇寶猜及林蘇容之訴訟代理人林貴清答辯意旨:同意原告的請求及分割方案。
四、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房屋稅籍證明書、喪葬費用、房屋修繕收據影本、汽車牌照、債權讓與同意書、房屋出租委託書影本、同意書(被告林蘇容、蘇寶珠、蘇寶猜同意其三人各應分得之租金26,600元均分歸原告蘇南僑取得)、汽車2010重置價格及網拍價格等件為證。被告 蘇寶猜珠 、蘇寶猜及林蘇容均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而被告蘇于舜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得以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亦有明文。另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蘇于舜自幼移居國外,經合法公示送達通知未到庭,是本件應有不能協議分割之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應繼分比例,且未影響被告權利,被告林蘇容、蘇寶珠、蘇寶猜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且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從而原告訴請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又原告附表一編號6國瑞汽車部分,經原告代理人主張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定率遞減法」,該車仍有殘值10分之1,再據與本案同型142L車款於2010年重置價格不及80萬元,經繼承人訪價,該款汽車市價為80,000元等情,故其他繼承人合意認以80,000元認列價值較為公平,附此敘明。
六、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並均蒙其利,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必要共同訴訟之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倘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負擔全部,將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衡平,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一:蘇杉卿遺產附表一:原告蘇南僑主張分割方法(112.01.04修正)編號項目遺產項目權利範圍、股票數(單位:股)金額或數額(存款部分均含孳息,其金額均以提領時為準。單位:除特別註明外,新臺幣)分割方法1建地彰化縣○○鎮○○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全部886,050由蘇南僑補償28萬703元予蘇寶猜後、均由原告蘇南僑繼承。2土地彰化縣○○鄉○○段000號土地謄本(權利範圍1分之1)全部534,6003房屋彰化縣○○鎮○○段○號404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全部500,5004房屋彰化縣○○鎮○○里○○巷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全部96,4005房屋彰化縣○○鎮○○里○○巷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全部20,6001-5不動產小計2,038,1506汽車車牌號碼0000-00、2010出廠之國瑞汽車一部80,000分歸蘇寶珠取得7存款合作金庫-活期存款(暨利息)73,059.625分歸蘇寶猜取得8存款合作金庫-綜合存款(暨利息)09存款合作金庫-綜合存款、紐西蘭幣18.62(暨利息)010存款合作金庫-綜合存款(暨利息)281,029由蘇寶猜領取後,以其中46萬元清償予債權人林貴清,餘本金7,718元及其利息分歸蘇寶猜取得11存款合作金庫-綜合存款(暨利息)60,79512存款台中商銀-活期儲蓄存款(暨利息)125,89413存款合作金庫-綜期存款(暨利息)4分歸蘇寶猜取得14存款合作金庫-活期存款(暨利息)361.3116分歸蘇寶猜取得15存款中華郵政(暨利息)1,810,732其中136萬4901元分歸蘇寶珠取得,其中2萬5,126元分歸林蘇容取得,餘款42萬705元分歸蘇寶猜取得16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暨利息)773分歸蘇寶猜取得17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836分歸蘇寶猜取得18儲值卡攸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0不列入遺產分配19投資合作金庫—黃金存摺(暨利息)1,822.35分歸蘇寶猜取得20投資合作金庫—黃金存摺(暨利息)1,619分歸蘇寶猜取得21股票碧悠電子1,200股0不列入遺產分配22股票神達115股3,806.5分歸林蘇容取得23股票能率743股18,426.4分歸林蘇容取得24股票立敦2,000股85,400分歸林蘇容取得25股票中探針5,000股250,000分歸林蘇容取得26股票大中2,000股262,000分歸林蘇容取得27股票瑞圓(已下線)500股0不列入遺產分配28股票南亞4,000股345,600分歸林蘇容取得29股票富喬9,000股142,650分歸林蘇容取得30股票太極5,000股169,000分歸蘇于舜取得31股票太欣26,544股311,892分歸林蘇容取得32股票至上56股2,752.4分歸蘇于舜取得33股票皇旗資訊(已解散)768股0不列入遺產分配34股票精碟10,000股0不列入遺產分配35股票友達487股10,275.7分歸蘇于舜取得36股票長榮5,000股577,500分歸蘇寶猜取得37股票聯昌5,000股61,000分歸蘇于舜取得38股票飛宏3,000股127,65039股票國揚728股16,92640股票大聯大2,000股108,60041股票中石化350股4,392.542股票永光13,000股313,30043股票華通5,000股218,00044股票超豐2,000股149,20045股票 倉佑 12,000股254,40046股票邦泰678股9,661.547股票尖美281股0不列入遺產分配48股票波若威2,000股79,800分歸蘇寶猜取得6-48汽車、存款、儲值卡、投資、股票合計5,959,1581-48遺產總計7,997,30849租金淨收入(由蘇南僑保管)133,0001.由蘇南僑取得106,400元。2.由蘇于舜取得26,600元。1-49總計8,130,3081-48遺產總數7,997,308元扣減【附表四:遺產應扣減數額】772,800元後,可分配總額為7,224,508元。每位繼承人約可分配1,444,901元(註:餘3元分予蘇南僑)。編號49租金收入133,000元部分,蘇于舜再獲分配26,600元,計可分配1,471,501元;剩餘租金106,400元由蘇南僑取得。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蘇南僑1/5林蘇容1/5蘇寶珠1/5蘇寶猜1/5蘇于舜1/5附表三:蘇杉卿遺產扣減費用表(喪葬費、遺產登記、代書費、律師費、債務等)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支付人1喪葬費135,800蘇南僑2繼承登記費、代書費87,000蘇南僑3委任律師費80,000蘇南僑4律師稅費、車馬費等10,000蘇南僑5民間債務460,000未付合計77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