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交訴字第6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成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仁

書記官陳怡君

通譯黃雅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周成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成長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下午2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劉淦溢陳蕊 (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郭素英 (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沿新竹縣○○鎮○000號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鎮○○里0鄰00號旁時,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況,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對向車道而自撞路口警用監視器系統架,致乘坐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左後座之劉淦溢受有腹部鈍傷併乙狀結腸繫膜活動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第一及第二頸椎脫位併高位脊椎損傷、右側第四肋骨骨折併氣血胸、急性腎衰竭等傷害,且到院前心跳停止,經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急救、接受剖腹探查併腸繫膜修補手術後,於同日轉至加護病房持續治療,仍於同年月30日晚間8時50分許宣告死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怡君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