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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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9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8月27日起至123年8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2,55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原採固定利率計算,嗣後經約定變更為自92年1月9日(即第40期之計算起日)起算至屆滿第三個月之前一日止之利率按年息3.8%計付利息,屆滿第三個月之當日起,則改依當月財政部規定之保單分紅利率加碼3.86%按月計付利息,並同意自屆滿三個月之當日起算,每屆滿三個月按當月保單分紅利率加原加碼數條整計息。如保單分紅利率相關規章財政部有修改、增刪或廢止時,立書人願依照聲請人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絕無異議。債務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7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台幣2,092,2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約定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繳息紀錄影本1件、擔保放款契約轉換附約(優勢貸優惠房貸專案專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2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羅東鎮│東安││361│建│││2203│1萬分之7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432│宜蘭縣羅│羅東鎮東│住家用、│4層91.│││││91.61│陽台│18.61││全部│共同使││○○○鎮○○○○段361│鋼筋混凝│61││││││││││用部份││││路62號4││土造│││││││││││建號15││││樓之1│││││││││││││59權利│││││││││││││││││範圍1│││││││││││││││││萬分之│││││││││││││││││194、│││││││││││││││││建號15│││││││││││││││││68權利│││││││││││││││││範圍1│││││││││││││││││萬分之│││││││││││││││││2417、│││││││││││││││││1598建│││││││││││││││││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81、15│││││││││││││││││99建號│││││││││││││││││權利範│││││││││││││││││圍2萬│││││││││││││││││分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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