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17號原告甲○○
乙○○
8號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戊○○
庚○○己○○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0四號土地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04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