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張文鏜
被 告 李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
,未料屆期經提示竟因被告存款不足及遭拒絕往來而退票,
屢經催索,亦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命被
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等件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
├─┼─────┼─────┼───┼────┼────┤
│1│BN0000000│10,000元│李明宏│83.04.30│84.01.13│
├─┼─────┼─────┼───┼────┼────┤
│2│BN0000000│10,000元│李明宏│83.05.30│84.01.13│
├─┼─────┼─────┼───┼────┼────┤
│3│BN0000000│10,000元│李明宏│83.06.30│84.01.13│
├─┼─────┼─────┼───┼────┼────┤
│4│BN0000000│10,000元│李明宏│83.07.30│84.01.13│
├─┼─────┼─────┼───┼────┼────┤
│5│BN0000000│10,000元│李明宏│83.08.30│84.01.13│
├─┼─────┼─────┼───┼────┼────┤
│6│BN0000000│10,000元│李明宏│83.09.30│84.01.13│
├─┼─────┼─────┼───┼────┼────┤
│7│BN0000000│10,000元│李明宏│83.10.30│84.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