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六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