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現於台灣綠島監獄執行中)
身分證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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