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三十四萬七千零四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六千三百九十七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