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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