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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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扣款不足抵沖利息,本金永遠無法清償。請提出計算式以證明之。
二、聲請人當初設定抵押借款原因為何,請陳述。
三、目前婚姻狀況為何?是否已離婚?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