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被告 吳義洋 訴訟代理人 吳陳秀雀 訴訟代理人 吳建輝 被告商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洪桂珍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所附附圖應更正如本裁定所附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所附附圖,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